「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紀錄表」等相關表單
發布單位 :
教師
主旨:檢送「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紀錄表」等相關表單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續本局110年10月12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1922488號函及112年2月3日112年第2次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聯繫會議會前會會議紀錄主席指(裁)示事項辦理。
二、為周延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倘貴校查獲未滿18歲學生吸菸情事,請協助進行戒菸教育2小時以上及後續關懷輔導,並得依「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如附件1)格式填妥,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三、另,有關提供菸品給未成年者之違規檢舉如下:
檢舉法條依據:
紙菸:按「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依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電子煙:按「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依第9條規定違反第4條第3項或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檢舉方式:得依「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供菸者紀錄表」(如附件2)格式填妥,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賣家帳號、交易紀錄…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四、檢附移送案件填寫注意事項及填寫範本(附件3)供參。
五、請各級學校加強菸害防制教育以及相關違法刑責宣導,以維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說明:
一、續本局110年10月12日新北教體衛字第1101922488號函及112年2月3日112年第2次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聯繫會議會前會會議紀錄主席指(裁)示事項辦理。
二、為周延保護兒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倘貴校查獲未滿18歲學生吸菸情事,請協助進行戒菸教育2小時以上及後續關懷輔導,並得依「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行為人紀錄表」(如附件1)格式填妥,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三、另,有關提供菸品給未成年者之違規檢舉如下:
檢舉法條依據:
紙菸:按「菸害防制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依第29條規定違反第13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電子煙:按「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菸具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提供未滿十八歲者下列物品: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於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之零組件、可供電子煙或加熱式菸具使用之物品;依第9條規定違反第4條第3項或規定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檢舉方式:得依「新北市政府『保護青少年遠離菸、酒及檳榔危害專案』違規供菸者紀錄表」(如附件2)格式填妥,併同相關佐證資料(如發票、照片、影片、賣家帳號、交易紀錄…等),於違規取締後1個月內,函送衛生局辦理後續事宜。
四、檢附移送案件填寫注意事項及填寫範本(附件3)供參。
五、請各級學校加強菸害防制教育以及相關違法刑責宣導,以維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