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持有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為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草案訂有1個月緩衝期,持有電子菸者,請盡速回收。
發布單位 :
衛生組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規劃於各縣市設置回收據點(參考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089),放置「電子煙回收桶」,提供持有電子煙民眾自主投遞,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回收作業自115年9月8日起至修正後條文施行滿1個月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