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新北市中和區景新國民小學

校園網站

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團體保險」投保及繳費作業期程,詳如說明段,請配合辦理。

發布單位 : 教師
說明:
一、依據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人壽)110年3月8日國壽字第1100030462號函辦理。
二、109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團體保險保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含進修學校及補習學校)、幼兒園兒童,每生家長負擔保費為新臺幣(以下同)175元。
三、依據「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與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辦法」第7條規定,具有下列身分者得由教育局全額補助:
低收入戶之學生或幼兒,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幼兒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或幼兒。
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四級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教保服務機構之學生或幼兒。
四、請加強宣導下列事項,避免衍生相關理賠糾紛:
考量掛號費納入理賠範疇將大幅提高保費支出,爰依據102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學生(童)團體保險招標工作事宜第1次會議決議,掛號及診斷證明書費用不予理賠。
為有效運用保費支出,減少學生及家長因小額理賠額外支付診斷書費用及辦理申請過程中各式額外支應成本:
106學年度起於保單條款第14條之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中納入被保險人需有自負額新臺幣500元之條款,惟為保障重症及經濟弱勢學童之權益,使其獲得健康及醫療照顧,順利就醫完成學業,如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其他特殊情形者除外。
109學年度於保單條款第三條保險範圍規定年齡滿65足歲(民國44年8月1日前出生)之學生,僅限因遭遇意外事故,致身故、失能、傷害或需要治療者。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