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108人事室教師集會聯絡事項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新北市109年資深優良教師申辦
(一)查本校人事初步篩選符合是項條件者臚列如下:
30年資深優良教師:林秀娥老師、陳英傑老師
20年資深優良教師:陳智玲老師、廖素華組長
10年資深優良教師:謝振奇主任、簡意瑄組長、秦棣組長
1. 上開人員請於109年1月20日前檢具證件正本及影本(A4)一份送人事室審查:
(1)畢業證書(含初任及現任最高學歷證明)
合格教師證(初任合格教師證書)
現職學校以外之其他學校服務年資證明(含私校證明書)
初任教師之敘薪通知書或派令
留職停薪函(服務期間有留職停薪者,請附留職停薪核准函及復職函)
(需載明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文號)
併計年資之其他證明,如代理教師之離職證明、敘薪通知書
(二)除上開人員外,倘有漏列或已屆獎勵當年漏辦者,請檢具證件 於109年1月17日前洽人事室查證辦理。
(三)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屆分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其年資一律計算至109年7月31日止,其起訖時間如下:
1.服務年資屆滿10年:99年8月31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間任職之人員。
2.服務年資屆滿20年:89年8月31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間任職之人員。
3.服務年資屆滿30年:79年8月31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間任職之人員。
4.服務年資屆滿40年:69年8月31日前到職至109年7月31日間任職之人員。
(四)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最近十年成績優良」為原則;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者,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服務年資得予併計。
(五)年資得否併計之規定如下:
1. 得併計年資部分:
(1)曾以教師身份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年資得予併計。
(2)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其服務年資未曾中斷,且未曾接受本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年資得予併計請獎;如已接受過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計算(滿十年)至次一獎勵年屆請獎。
(3)專任合格教師其服務期間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年資,如當時係屬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年資得予併計。
(4)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佔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服務年資。
(5)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得予併計。
(6)專任合格教師其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之年資。
(7)符合幼稚教育法第11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8)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兒園教師之年資。
(9)師資法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10)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新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11)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12)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2. 不得併計年資部分:
(1)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2)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3)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4)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師資。
(5)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