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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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
教師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2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4825號函及112年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84909號函續辦理。
二、請協助宣導「近視是疾病」觀念:
學生近視應就醫治療以抑制度數增加速度,配戴眼鏡僅是矯正視力而非治療(不能控制度數)。
學生於校內進行視力篩檢結果,裸眼視力任一眼低於0.8(含0.8)經配戴眼鏡後視力檢查正常之學生,仍需定期就醫,配合醫囑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