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 暑假打工 拒當車手

發布單位 : 教務處
「111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強化預防犯罪宣導
暑假打工 拒當車手
問:少年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一、行為人(少年)之法律責任
(一)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
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
1、第3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2、第42 條第1 項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保護處分。
二、行為人(少年)家長之法律責任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2 條第1 項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4 小時以上50 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二)民法第187 條第1 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
任」,惟若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