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學務處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輔導訪視計畫辦理。
二、本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考量活動性質及人數規模,爰取消原訂於4月份辦理之集中訪視暨成果發表,惟為瞭解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成效,請申請人依本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為期3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於期限內上傳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三、檢附新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110學年度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