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923人事室教師集會聯絡事項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修正重點規定,請查照。
一、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9月15日新北教秘字第1091772497號函辦理。
二、 考核辦法本次修正第5條、第6條及第24條,重點略述如下:
(一) 第5條修正重點: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白話文:即便平日教學表現再優良,得到再多的記功嘉獎,仍無法扺消該年不當體罰及管教學生的事實,該年度無法考列4條1款。)
(二) 第6條修正重點:修正第3項及第4項關於考核懲處權追究時效規定。
(對教師所為之懲處,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屬一次記二大過之行為,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屬記一大過之行為,已逾五年者,不予追究;屬記過或申誡之行為,已逾三年者,不予追究。)
(三) 第24條修正重點: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10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