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本市樹木資源,請加強宣導學校院區內樹木須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下稱樹保條例)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 : 教師
說明:
一、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檢附供參)規定辦理。
二、學校院區內樹木係樹保條例所稱之樹木,未經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核准,不得任意遷植、砍伐或為其他有礙其生存之行為。
三、倘有生長情形不佳、病蟲害或有公共安全疑慮之樹木,請依下述辦理:
加強設置樹木支架、安全圍籬(警示帶)及警示公告。
將樹木現況資料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林木疫情鑑定與資訊中心鑑定(https://health.tfri.gov.tw/fhsnc/),或邀請專家學者現勘評估。
倘經評估(診斷)需移除(植),請將樹木清冊及鑑定評估等資料送新北市政府農業局,經該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且須將處理結果(含前、中及後照片)報該局備查。
四、修剪作業人員需領有本市樹木修剪合格證,並依新北市樹木維護修剪作業方式及技術要領(檢附供參)辦理,另請加強樹木修剪頻率及定期施作病蟲害防治,俾利維護本市綠色資源並兼顧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