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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 admin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行注意事項

一、新北市政府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學校及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短程洽公計程車之使用,應以乘車處週邊各行政區為原則,並權衡與租賃車輛之成本擇低辦理;其優先順序應符合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租賃公務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三、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如目的地方向一致者,宜採共乘方式辦理。
四、各機關使用短程洽公計程車,不得作為私人及上下班之用途,並於搭乘時告知計程車業者採行距離及等待時間最小化之路線。
五、各機關辦理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之核銷,應確實嚴格控管;申請人員核附之相關文件應詳列具體事由及出差地點,經簽核後方可動支預算經費。
六、各機關短程洽公利用計程車,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核實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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