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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快篩試劑須知」

發布單位 : 教師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4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3930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爭取快篩試劑,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生人數,提供學校公費快篩試劑,另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發放快篩試劑須知」供地方政府及學校據以依循發放快篩試劑。
三、考量防疫物資有其存放條件,教育部修正旨揭須知,學校得評估校內可置放空間、環境溫度及濕度、學校教職員生備用需求等,可透過校內相關會議討論,以公平、不造冊登記為原則,將快篩試劑適量發放予教職員工生,供學校教職員工生有需求時使用。
四、倘各校校內備用試劑低於校內總人數50%,請向所屬區務中心申請試劑不足數量至100%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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