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新國小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
發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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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中和區景新國民小學學生校內使用手機暨行動裝置管理規則
99年2月訂定
105年9月7日修訂
一、依據:
1.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2.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教特字第1001411793號函「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參考原則」。
二、目的:
為維護校園生活安全、學生學習專注力、學生身體健康,使學生具備公共道德規範,並考量家長聯繫需要,特訂定本管理規則。
三、管理原則:
1.本管理規則之主要執行單位為學務處,各處室及全體教師協助配合管理之,實施對象包含本校全體學生。
2.學生如需攜帶手機與行動裝置到校,均需由家長先填妥同意書向導師提出申請,因應個別特殊狀況需求,申請者應載明事由,經核可後方可攜入校園。
3.學生手機與行動裝置僅能作為與家長聯繫之用,其他用途一律禁止,亦不得攜帶充電器及行動電源至學校使用。
4.學生應正確使用手機與行動裝置,避免妨害他人隱私、自由及財產等相關權益,並自負安全保管之責。
5.學生於在校時間,自入校至放學,需全程關機(含課後照顧班、課後社團等)。手機僅限於放學後聯繫使用。
6.遇特殊需求時,可使用校內公用電話或至行政單位使用電話。
7.禁止學生互借手機與行動裝置,以避免衍生金錢糾紛。
8.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手機與行動裝置充電。
四、申請程序:
1.家長簽署申請書(如附件一),經導師、學務處同意後,得攜入校園。
2.每次申請以一學期為期限;新學期開始,家長若仍有需要,須重新申請。
五、配套措施:
1.學生在校期間,家長有事聯絡學生,請透過導師(學校總機2944-8021,分機號為班級號三碼,如一年1班為101)或學務處聯繫(分機820至824)
2.未經過申請通過而攜手機與行動裝置入校園者,經發現後由學務處代為保管,通知家長領回。
3.經申請通過而攜帶者,若擅自於在校期間開機,則由學務處通知家長後,由學生至學務處領回。
4.經申請通過而攜帶者,若擅自於在校期間開機,且為「非手機功能使用」者,如上網、拍照、遊戲、影音等,學務處代為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同時撤銷其攜帶資格,且同一學期不再受理該生申請。
5.教師暫時保管手機與行動裝置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如附件二),並應負妥善保管之責,注意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六、宣導事項:
1.減量使用電子螢幕,維護眼睛健康,「四電少於二,不做低頭族」。
2.孩子在身邊時,多陪伴孩子,少滑手機;孩子不在身邊時,讓孩子獨立,少打手機。
3.使用手機請注意談話音量,避免影響室內場所安寧。
4.減少電磁波的傷害,長話短說,或利用免持裝置(耳機)。
七、本要點經教師集會討論定案後,呈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